两岸领导人签署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
2010-06-29 来源:新华网 点击数:12557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第三章 经济合作
    第六条 经济合作
    一、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,双方同意,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:
    (一)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;
    (二)金融合作;
    (三)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;
    (四)海关合作;
    (五)电子商务合作;
    (六)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,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,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;
    (七)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,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;
    (八)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。
二、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。










